【國際交流】2025年預防過勞死學會年會 會議紀實 3
2025年預防過勞死學會年會 會議紀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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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井偉訓/愛媛大学榮譽教授
自2016年起於大阪府立高中任教的西本武史,在2017年4月新學年度開始,除了教授世界史外,還擔任一年級班導、2個社團的指導老師及負責帶學生進行國際交流的活動。因此,他不僅平日需要加班,週末也排滿了社團活動指導和國際交流說明會等,幾乎沒有休息時間。2017年7月下旬就因工作負荷過重罹患適應障礙,之後停職休養。
西本在發病前2個月平均每月加班約100小時,他曾經向校長提出重新分配工作,但是校長並未正面回應。西本在停職之後,於2019年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控告大阪府政府違反應採取安全預防措施的義務,同時也提出公務災害(相當於勞工的職業災害)認定申請。
大阪府以《公立義務教育學校教育人員薪酬等特別措施法》(公立の義務教育諸学校等の教育職員の給与等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以下簡稱《給特法》)的規定反擊,認為教學工作有其特殊性,難以管理工時,不能等同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工時,所以學校加班原則上是無需支付薪酬的「自願性活動」,且校長有向加班到很晚的當事人詢問「你還好嗎?」「工作進展如何?」等語,以履行安全預防措施的義務。
不過,法院認為尊重教師自主性,與教師從事影響其健康的過度工作時,有義務注意防止教師損害其健康,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最後,西本在2022年2月獲得公務災害認定,同年6月獲得國賠勝訴。
西本認為他所遭遇到的困境,與《給特法》的問題息息相關,他認為《給特法》規定除非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否則不能命令教師加班,但實際上,教育現場都將這些業務視為是當事人自主、自發要做的,不是命令也不是要求,這也是大阪府抗辯的理由。且因為法律規定不能要求加班,使得校方只能「拜託」不擅拒絕、有使命感或是年輕的教師接下工作,以致勞逸不均。這麼一來,也會產生另一個關乎教師尊嚴的問題,明明教師是為了學生而工作,卻因為過了規定時間,工作就被視為自主自發,被認為是「留在學校的時間(在校時間)」而不是「工時」。
由於自身的經歷,他提醒所有的教師,必須留下所有的工作紀錄,包括上下班的時間、工作清單、各種會議資料等,以證明自己的實際工時與工作內容。同時,要將自己的工作進度與身體狀況告知同事與管理者,也要留下各種的證據,特別是給管理職的郵件,以避免校方裝不知情。他也感謝許多同事為其作證,學生為其加油打氣,以及一路上提供幫助的人,包括工會、諮詢窗口、律師和媒體等,也鼓勵正在經歷痛苦的人,不要選擇忍氣吞聲。
罹患腦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勞工,一旦被認定為職業病,勞工或其家屬便可向企業提起損害賠償。隨著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驅動企業進行過勞預防的措施,促使政府制定《過勞死防止法》。不同於民間企業,許多公立學校教師的過勞死案件,光是要認定為公務災害,就要歷經地方公務員災害補償基金的駁回、行政訴訟等長達十年以上的過程,最終才被認定。一旦被認為是公務災害,往往又被冠上「為學生、為教育竭盡全力的熱血教師」,蔚為「美談」,而不去追究引發過勞死的原因和責任,導致長工時的問題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革。要防止公立學校教師再發生過勞死,必須要明確預防義務及措施內容的責任歸屬在設置學校者,和擁有教師指揮監督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即教育委員會[1])。下面以滑川市立國中運動部顧問E教師過勞案來說明。
E教師於2016年因蜘蛛膜下腔出血死亡,2018年認定為長工時導致的工傷事故。遺屬向滑川市、富川縣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滑川市及富山縣政府同樣以該名教師是自發性工作為抗辯,但2023年法院判決遺屬勝訴,認為校長負有安全預防的義務,應掌握教師的業務狀況及工作,必要時必須予以糾正,以避免因工作負荷過重而影響教師的健康。法院判決滑川市和富山縣支付的金額幾乎與遺屬所請求的金額一樣,8,300萬餘日圓,沒有因E教師本身有高血壓病史而減少賠償金額。滑川市和富山縣在一審敗訴後即表示不上訴,判決確定。
不只滑川案,其他還有數起訴訟案皆認為地方自治團體(教育委員會),對於教師因長工時導致過勞死負有國賠責任:
判決年月日 |
法庭 |
被告 |
病名 |
賠償金額 |
2019年7月10日 |
福井地方法院 |
若狹町・福井縣 |
自殺 |
6,537萬日圓 |
2021年6月28日 |
大阪地方法院 |
大阪府 |
適應障礙 |
230萬日圓 |
2022年7月5日 |
富山地方法院 |
滑川市・富山縣 |
蜘蛛膜下腔出血死 |
8,314萬日圓 |
2023年2月14日 |
水戶地方法院下妻支部 |
古河市 |
自殺 |
1億864萬日圓 |
2024年8月9日 |
大阪地方法院 |
東大阪市・大阪府 |
適應障礙 |
220萬日圓 |
從目前對公立學校教師過勞死等的賠償責任,要追究的對象是作為學校設置者和擁有指揮監督權限的地方自治團體的代理監督者(教育委員會)和履行輔助者(校長)。此外,追究國家(文部科學省)對於教育現場所需要的教師人力配置不足的責任也是重要的。
為什麼公立學校會反覆發生類似情節的過勞死案件?像是發病者多為40多歲、擔任主任等繁重校務、擔任強隊或常勝社團顧問、健康檢查沒有異常等。這些案件核心原因與體制問題如下:
私立學校或國立附屬學校不適用《給特法》,主管機關為勞動基準監督署(以下簡稱勞基署)。但有些私立學校可能會形式上遵守勞基署的指導,但實際上把工作帶回家、假日上班,將加班「隱形化」。社團活動則被視為兼職工作,模糊責任歸屬。這些問題和公立學校情況相似。
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解決?或許可以參考幾個學校與教育委員會的實際行動和成果。
2016年富山縣滑川市E教師因腦出血死亡,2017年遺屬在富山縣教職員工會協助下向公務員災害補償基金提出職業病認定申請,2018年認定為公務災害。這個認定過程困難重重,靠著各種奇蹟,才勉強獲得認定。
每月加班超過80、100小時的教師不在少數,實際發生過勞死的案件也相當多,但是當時教職員獲得過勞死認定的案件,全國在10年間只有63件。教職員過勞死認定案例極少,從遺屬的角度來看,原因為不知道公務災害認定的申請制度;因悲傷而難以啟動申請程序;顧慮到世俗觀感,認為死者是帶著熱忱工作,這樣就足夠了;擔心學生或學校被視為「加害者」。從申請程序的角度來看;問題在於制度採取請求主義,遺族不申請則無法啟動;過勞證據不易取得;申請文件需專業性,個人難以完成;學校管理層阻礙申請;證據隨時間過去而增加蒐集難度。在工會角度則是工會組織率低,亡故的教職員並未加入工會;工會專職人員人力不足等。
以滑川案來說,E教師在發病前2個月退出工會,工會仍接下本案。在證據上,遺屬的證據不完備,與校方協商後取得電腦資料得以證明出勤時間,同時向所有同事進行詳細問卷調查,從中獲得有力資訊,不過,帶回家工作的工時極難證明。過程中也有許多人的支援,像是日本教職員工會、其他教師遺族及律師。最終得以獲得過勞死認定。
對工會來說,過勞死案件突顯了一些課題,最主要的就是教師的工時狀況。雖然富山縣教師每月加班80小時以上的比例已有降低,仍然有為避免校長指導而少報、或週六日不打卡工作的虛假申報狀況,與特定月份(4-6月)超時嚴重的問題。因此,工會要求教育委員會必須要明確在《給特法》所規定的「管理業務量、確保健康實施措施計畫」中,明確說明具體的業務削減內容。不只是長工時,精神上過度負荷導致的自殺也是問題。全國有7,000名教員因精神疾病請假休養,國家對此問題的對策極弱。未來,工會希望能發揮承接這些教師的作用,提供諮詢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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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按,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為日本各都、道、府、縣的教育行政機關,主管該轄區內之公立教育事務。有關其組成及工作內容,請參考: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日本)
[2]日本國中最早14:30放學,最晚15:30-40放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