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工作者的勞動與職安保護

2020.02.17

文/鄭雅文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擴大,已讓防疫工作者陷入緊繃狀況。首當其衝的是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者,以及必需承擔防疫業務的基層醫護工作者。這些工作者的勞動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不僅關係到工作者自身人身安全,更關係到整體防疫工作的成效。尤其是在目前台商台幹與台生要求政府協助返台的訴求壓力之下,政府與社會大眾,均需正視防疫工作者的工作處境與職安保護狀況。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擴大,已讓防疫工作者陷入緊繃狀況。圖片提供:謝美惠。

 

台灣隨著民主化,民眾對於公共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媒體與民意成為監督政府行政的重要機制。每當緊急事件發生之時,公部門工作者不僅業務量暴增,在執行強制性業務時,常遭民眾業者等關係人抵制或施壓,此外也時常為了即時回應民意、輿論甚至假消息而疲於奔命。近年來就發生過多起公務人員在處理緊急事件過程中不幸過勞猝死或疑因壓力自殺身亡的案例。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很少關注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與健康問題。

 

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有哪些保護機制呢?首先檢視民間部門工作者的保護機制,在工時與休息時間等問題,受到《勞動基準法》規範;有關職場的安全與衛生條件,從環境安全、機械設備安全、個人防護措施,到近年來社會大眾關注的「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如過重負荷、夜班輪班、職場暴力、職場霸凌等職場健康風險,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應盡的預防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並訂有勞工在「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的主動退避權(第18條);一旦發生職業傷病問題,則有《勞工保險條例》與行政院已公告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作為判斷職業傷病並給予公傷病假或失能給付的法源依據。

 

反觀公部門工作者,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身份或為約聘僱人員,均不適用《勞基法》,是勞動法規與勞動檢查無法介入的場域。《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3年修法時新增許多條款,但原本第一條末「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條文,被修改為「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而銓敘部快速於2014年元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頒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如此一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務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原先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被轉不適用,主管單位也從勞動部轉至銓敘部。

 

職業傷病的認定,可揭露職場問題,是改善職場安全衛生狀況的重要依據。然而公務人員一旦發生職業傷病問題,其認定與補償並無具體機制。《勞保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與《勞基法》規定的雇主補償責任,均不適用公務人員,因此無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的指引進行職業傷病認定。公務人員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及2003年SARS疫情發生時政府快速頒佈的「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但獲得撫卹的要件是「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公部門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包括致死性與非致死性事件,不論是公務人員與非公務人員,至今仍無具體的認定程序,也無公開的統計資料。

 

必需承擔公衛防疫業務的醫護工作者,有許多人具有公務人員身份,如上述,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醫護工作者並不受勞動法規保護。猶記得2003年SARS疫情爆發,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封院事件發生之初,社會大眾強力指責不願返院隔離的醫護人員,政府部門更祭出嚴厲處分,要求醫護工作者必須返回工作單位,但最後有150人在和平醫院感染SARS,其中35人死亡,其中包括多位具公職身份。在十七年後的今日,公部門醫護工作者的職安保護問題,在法源依據上,似有明顯疏漏。處於高感染風險的工作者,尚包括人數眾多的私立醫療院所基層醫護人員,以及台灣醫院普遍的陪病文化下的照顧員(包括外勞),他們的職安保護是否完善,也亟需關切。

 

防疫如同作戰,但承擔此場戰役的工作者,從主管到基層,從公部門到私部門,均須完整的勞動與職安保護。


(作者鄭雅文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

 


原文載於思想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