摑掌事件僅是職場暴力的冰山一角

2013.12.09
文/鄭雅文、黃怡翎
 
日前發生桃園縣王姓民代因不滿護理人員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在電話中告知其住院父親之病情,憤而到醫院掌摑護理人員一事。此事件在媒體揭露後引發各界撻伐,促使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迅速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欲將醫療院所暴力行為改列為公訴罪,並對加暴者加重刑責。摑掌事件的發生亦讓職場暴力問題浮上檯面。
 

職場暴力的普遍性

職場暴力包括肢體暴力(如毆打)、言語暴力(如辱罵、騷擾、嘲諷等)、心理暴力(如威脅、恐嚇、歧視、排擠等)以及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這些不同暴力形式皆對工作者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造成威脅,已是許多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政策關注的焦點。

事實上職場暴力與職場霸凌問題相當普遍,除了醫護人員屢遭病患或家屬恐嚇毆打之外,司機被乘客毆打、社工人員被服務對象毆打、被上司言語辱罵甚至被體罰、被同事集體霸凌等,也時常出現在媒體報導中。以下為近期幾則報導: 

 62歲的鍾男因不滿公車司機面對他招車動作沒有立即停車,在上車後,將玩具空氣槍高舉,並向司機恐嚇『要讓你死』等語,司機後來奪槍制伏並報警處理。」(2013年12月7中央社)

 「桃園縣簡姓男子把別人家土地上的樹木當做是自家的樹,今年9月間,見劉姓推土機司機受僱來整地鏟樹,雙方起口角爭執,竟把劉姓司機過肩摔倒在地,以石塊砸他頭致昏迷後再以電線將他勒死。」(2013年12月6蘋果日報)

「一名婦人的低收入戶補助遭註銷,邀王姓女社工到住處溝通,因社工員不答應回復其補助資格,她立刻變臉拿刀揚言同歸於盡,並持擀麵棍毆打成傷。」(2013711日聯合報)

 

台灣受僱者有高達9.4%曾在過去一年遭受職場暴力

根據歐盟在2010年進行的調查,有11%的勞工曾在過去一個月內遭受語言暴力;在過去一年內,有4%的勞工曾被霸凌,2%的勞工曾遭遇肢體暴力,1%的勞工曾被性騷擾。在台灣,根據2010年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的「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受僱者在過去一年中曾遭遇上述四種暴力任一形式的比例高達9.4%;進一步分析可發現,男女性受僱者遭遇職場暴力的情形分別為:言語暴力6.8%7.5%、心理暴力3.4%4.1%、肢體暴力0.8%0.5%,性騷擾0.4%1.7%。除肢體暴力男性多於女性外,女性在其他暴力形式的風險普遍高於男性。

該調查也發現,男性受僱者中,保安人員遭遇言語、心理與肢體暴力最多;在女性受僱者中,財務與商務服務人員、醫療照顧人員以及顧客服務人員的言語暴力問題最普遍;心理暴力最普遍的族群為財務與商務服務人員;肢體暴力最普遍的族群為醫療照顧人員。

容易發生職場暴力的族群大多有下列特質:需要和民眾或顧客頻繁接觸、該行業工作內容必須處理服務對象的不良行為、負面情緒或是其他身心困擾問題。特別是醫護人員、社工師、計程車司機、保全、警衛、保險業等服務業工作者,遭受人身攻擊的事件並不少見。該調查的後續分析也發現,夜班、輪班、長工時、高工作負荷、高體力負荷高、工作缺乏保障、職場正義低落之工作者,是發生職場暴力的高風險職業族群。

 

職場暴力的懲治,應有一致的規範

摑掌事件造成的民意壓力,促使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迅速通過《醫療法》修正案,修正條文為:「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處三至五萬元罰金之外,觸犯刑事任者,另行移送司法機關;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對於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任何人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醫護人員死亡或重傷,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項修法提高加暴者的刑責,但引發各界爭議。有學者認為此修法違反比例原則,此外,對醫事人員遭遇職場暴力的處置方式有別於其他勞工,也有差別待遇之疑慮。事實上,除醫事人員外,許多特定職業族群也是職場暴力的高危險族群;如司機、社工、執法人員、公務人員等工作者,若在執行業務期間遭受暴力對待,同樣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我們認為,有關職場暴力懲治規定應作全盤性的檢討,訂定一致性的規範,而非「個案性立法」,造成多重標準。

 

職場暴力的預防,政府應強化監督以落實雇主管理責任 

受僱者在職場中遭遇暴力或霸凌,是否僅能向加害者求償?雇主是否需要負擔管理責任?法律規範如何強化職場暴力的預防?我們認為,若僅對加暴者加重刑罰,並無助於改變導致職場暴力層出的工作環境。尤其是工作者工作負荷過大,或組織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即時因應措施,皆可能提高職場暴力的風險。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可發現許多國家已明文規範,雇主對職場暴力的預防負有管理責任。以美國為例,職業安全衛生署即頒布不少職場暴力預防指引,要求雇主對職場中明顯可見的暴力風險建立預防機制。

台灣在今年(2013)六月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中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明訂雇主對職場暴力的預防責任:「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45條規定,違反上述規範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但由於相關規定仍未公布,何謂「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仍無具體的標準或規則。此外,如何落實公權力,如何強化勞動檢查以落實雇主管理責任,仍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