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網外的職災受害者

2013.07.17

文/黃怡翎


一名40多歲從事駕駛工作十餘年的司機,在2007年進入目前的公司,由於常態性的超時加班,再加上駕駛工作的高壓力負荷,工作了約四年後,在公司準備開車前突然發病,經緊急送醫治療診斷為右側中大腦部分動脈梗塞,住院十幾天後回家休養。

由於他發病前1-6個月的平均加班時數為43.59小時,在勞保局的判定下,認定其為職災傷病,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過勞。所幸經治療復健後並無失能,但腳仍無力、走路緩慢,醫師評估其能力回復至原來僅7-8成。且其在發病後亦併發罹患憂鬱症,至今仍需靠吃藥控制,否則會有緊張、暴力傾向等狀況,並持續進行心理諮商中。

公司去年中要求其復工,但因他的身體狀況難以回復原司機工作,而改派至總公司從事內勤工作,雖然復工後的底薪、一般福利津貼並未顯著減少,但由於少了司機工作獨有的「里程獎金」及「敬業獎金」,致使薪資水準從原來5、6萬不等降至了2萬多元,且工作地點原來僅離家五分鐘路程,但到總公司上班後車程則需耗費一個半小時,日前他向公司申請調派至較近的工作站,但公司以該工作站未有適合之職務而予以拒絕。

復工後他仍持續固定至中醫進行復健,因此,至今平均每月約請10天工傷病假,然而他新任之職務需配合搬運重物,工作三個月後便發現雙手無力狀況越來越嚴重,醫師雖評估其不適合從事搬運重物工作,但由於每月工時不長,而無法認定至不堪負荷的強度。

這是日前在辦公室接到的職災個案故事,事實上,這不是唯一的案例,我們發現許多職災勞工在復工後都面臨同樣的困境。首先受到衝擊的便是薪資水準大幅下降的問題。很多公司薪資計算的方式往往設計得相當複雜,底薪多半都很低,而每月的薪水則是由各式各樣的津貼、獎金或職務加給組合而成,一旦因遭受職災而調至其他適當之工作,亦因職務的變動影響加給、津貼或獎金,使實質薪資水準大幅降低。

此外,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然而,對於「適當之工作」的評估,目前也未臻完善,往往使勞工身心無法負荷,但又因擔心不接受新職務,未來要找其他工作更不容易,因此,即使再悲憤難平,也只能忍耐接受。

目前相關法令對於職災勞工的重建及個別化職能復建、適當職務之評估等相關保障不足,唯應盡速針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進行修法,積極協助職災勞工重返工作職場,以避免職災勞工再次受到二度傷害。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刊載於勞動者雜誌第17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