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連署邀請

2021.03.16


  職災的發生總是突如其來,讓許多勞工及家屬措手不及,不僅需面對病痛或家人死亡的悲痛、醫療照護的支出、被惡意解僱或雇主不給付醫療期間薪資的勞資爭議等,在尋求法令保障時,更墜入複雜的求償體制迷宮中。依照勞保統計,目前每年約有5萬多件的職災給付人次,其中失能給付2,327件、死亡給付563件(2020年),這還未包含大量因未納保而不在統計中的黑數,但現行職災補償由於制度的缺失,導致勞工發生職災後,往往求助無門陷入困境。因此,勞工團體組織「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小組」,呼籲行政院應盡速制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版本,朝野應共同盡速完成立法作業,在今年的五一勞動節前立法三讀通過,給予勞動者合理的保障。我們針對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內容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一、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權益,讓職災勞工不再陷入法律迷宮求助無門

  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分散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民法》等法令之中,然而,各法規的涵蓋族群不一,主責單位不同,給付計算方式也不同,受災勞工須同時知道多部法令規範,向不同政府單位提出申請,且不同單位間,也往往無橫向通報機制,勞工為求主張自己的權益,需疲於奔命到處爭取。因此,應透過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相關權益保障,讓勞工一次取得合理的保障。

 

二、擴大納保範圍,使所有勞工皆能獲得保障

        職災保險應擴大各業,並全面涵蓋所有工作者。現行職災保險因依附在勞保底下,四人以下規模公司依法並未強制納保,若雇主未替其加保,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勞工只能向雇主要求補償及賠償,而四人以下規模的公司也往往因資源較少,常無力負擔補償金,使得勞工無法得到完整的補償。因此,不分職域、事業單位規模或契約長短(如臨時、短期僱用等),只要是受僱者,均應被納入職災保險的強制納保範圍,並應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作為雇主責任的履行,使得勞工在災後皆能得到職災保險的保障。

        對於臨時性或不穩定僱用關係下的受僱者,如許多營造業的臨時工,亦是職災的高風險族群,應設置簡便的加保程序,讓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以參加職災保險,避免成為職災保險保障的漏洞。

 

三、保險效力從受僱開始生效,勞工不再因雇主違法未加保而無法請領給付

        由於目前職災保險採取申報主義,若雇主未依法替勞工納保,則將使得勞工在發生職災事故後無法申請職災給付,僅能透過現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領取微薄的補貼,明明是雇主未依法加保的違法行為,卻讓勞工受到不得請領給付的懲罰,使勞工權益嚴重受損。因此,應參考日本職災補償制度,雇主依法應強制為勞工加保者,在其受僱關係開始時保險效力即生效,雇主縱使未予以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可申請補償,由保險先行給付,再由保險人(勞保局)向雇主追討給付金額與欠繳之保費,讓勞工無須自行向雇主提起訴訟。

 

四、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讓職災勞工迅速得到完整補償

        目前的勞保職災給付內容嚴重不足,包括:

  1. 職災醫療給付:僅受限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諸如燒燙傷的人工皮等等自費項目、裝置義齒、整形美容等,皆不給付。
  2. 職災傷病給付:為勞工因職災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補償,現行第一年給付投保薪資70%,第二年降為50%。
  3. 職災失能給付:目前因職災導致失能但未失去全部工作能力者,僅能得到一次性的給付,金額過低且未考量失能者因勞動力減損,恐影響未來薪資,或是謀職困難等問題。已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者所領取的失能年金,以保險年資作為給付的計算基礎,造成年資短淺的勞工,僅能領取幾千塊的低額年金。
  4. 職災死亡給付:目前遺屬年金同樣以保險年資作為給付計算基礎,造成年資短淺勞工之家屬,僅能領取低額年金,且若無符合遺屬限定的資格,無法領取遺屬年金,僅加發5個月喪葬給付,與勞基法所定的死亡給付一次40個月之標準差異甚大。

        由於保險給付不足,作為替代雇主補償的填補效果有限,與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補償責任落差過大,勞工除了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外,需另外再向雇主要求補/賠償金額,許多雇主往往違法不願給付,勞工只能透過訴訟才能取得完整的權益,而雇主亦擔心需負擔過多的差額,故意阻撓勞工申請職災認定,在此過程中,勞雇關係常是破裂收場,也使得勞工更難以回原單位復工。

        現行制度下,給付額度過低難以維持生活,因此應充實保障內容,包括在醫療給付方面,不應囿於健保給付項目;在不能工作期間的傷病給付,應有合理的所得替代率,以保障勞工原有的生活水準,同時也減少勞雇衝突。在失能給付方面,對於嚴重程度較高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者,應增列部分年金選項,作為職災後薪資減損之差額補助。且不論是遺屬年金或失能年金之計算,皆不因其投保年資長短而影響給付水準,職災死亡的遺屬,若未符合年金請領資格者,得選擇一次金請領。另應增列看護補助,提供生活無法自理之職災者照顧保障。

        在投保薪資方面,應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貼近實際薪資以保障高薪工作者補償權益,解決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同時亦可降低雇主災後財務壓力。另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五、加強復工重建機制,讓職災勞工能迅速重返職場


        職災保險制度不應僅限於現金給付,還應連結災後重建機制,包括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重建與職業重建。然而,現行的重建復工機制與服務嚴重不足,各重建服務資源缺乏整合,也有服務據點不足、資源可近性與可及性分配不均之問題。此外,重建服務以計畫形式進行,每年招標辦理,使得應屬常設性、固定性的服務業務,成為必須年年招標的年度計畫方式辦理,造成服務業務無法穩定,個管人員缺乏就業保障,經驗也難以積累,當然服務品質也就難以確保。亦使得罹災勞工更難以重返職場。強化職災勞工的重建資源與服務,促進勞工能重返職場等。

        因此,應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公法人機構,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並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且提供完整的職能重建,職業重建及社會重建之服務,並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此外,針對防治中心及健康服務中心之設置應法制化,取代計畫型政策的不確定性。且積極強化職災個案管理服務制度,串聯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與職能重建。另應改善職業傷病通報機制,經通報並認定為職業傷病個案時,應由保險人主動通報至勞動主管機關,並由勞動主管機關造冊,轉知各地方政府,結合個管服務,提供職災者必要協助。

 

        我們認為建立合理的職災補償制度,最重要的是希望透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讓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能立即得到合理、完整的補償,且強化職災重建復工制度,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並藉由完善的職災補償制度.促進職災預防工作,進而降低職災發生率。再加以有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災預防,才能真正還給勞工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另雇主也可透過職災補償的保險化分擔財務負擔,在不幸發生災害後,由保險負擔勞工的醫療與經濟保障,雇主亦更有能力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勞工團體及學者專家十多年來的不斷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職災者的保障已刻不容緩,呼籲行政院盡速落實勞保保障的承諾,朝野各黨能看見職災勞工及其家庭所遭遇的傷害,盡速將此權益保障缺口補足,並能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完成法案三讀,還給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小組

發起團體: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勞工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六輕企業工會聯合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雲林縣產業總工會、永豐銀行工會、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麥寮台化企業工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連署團體:(陸續增加中)

連署網址:https://forms.gle/j3YS5c72xgLvq9B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