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也是職災!

2018.07.16

文/黃怡翎


隨著現代工作型態改變,職場環境愈趨複雜化,來自工作的壓力也愈來愈重,更以各種不同方式出現在工作環境中,甚至進一步影響勞工的身心健康。工作壓力除了導致近年來廣為大家所知的「過勞死」問題外,亦可能引起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成為職場上的新興卻也難解的職業病問題。台灣在2009年訂定《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正式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範圍,但十年來卻僅有25件通過職業病的認定。


根據該指引蒐集各國文獻發現:「芬蘭研究,精神疾病死亡人數中有4%可歸因於工作,其中,憂鬱症死亡人數更有11.3% 可歸因於工作。澳洲的研究則顯示,男性因工作因素造成的憂鬱症約占男性憂鬱症13.2%,女性更高約為17.2%。在日本,2010至2016年申請工作相關之精神疾病認定的案件中,約有30-39%被認定為與工作相關。」這些研究顯示工作壓力所引起的精神疾病比例不低,目前的職業病認定通過數仍然偏低,因此,勞動部於6月底首次修訂該認定參考指引,放寬相關認定標準。

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原則


由於精神疾病本身在診斷上就較一般疾病困難,若要再確認是否與工作相關,更是不容易。依據最新修訂的《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針對精神疾病的職業病認定標準,原則上須符合三個要件,首先須經診斷罹患有表列之目標疾病如憂鬱症等,再來確認在目標疾病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有可認定為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最後再確認此目標疾病的發病,非因「業務之外的心理負荷」或「個人因素」所造成。一旦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可認定為職業病。

 

造成心理負荷之評估標準


如何認定為業務所造成的心理負荷呢?根據新版的指引,明訂出六大類型的心理負荷評估標準,並列出以下具體事件,依照事件本身的強弱來進行綜合評估:


一、經歷事故或災害:(嚴重的)疾病或受傷;經歷或目擊悲慘的事故或災害。

二、工作的失敗、產生過重的責任等:與業務相關,引發重大傷亡事故、重大事故;造成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等的重大工作疏失;對於在公司發生的事故、事件,被要求負責;與自己有關的工作,發生高額損失等;被強求做與業務相關的違法行為;被賦予難以達成的業務基準量;無法達成業務基準量;負責新事業、負責公司的重建;收到顧客或生意夥伴無理的訂單要求;收到顧客或生意夥伴的賠償要求;被強迫在大型說明會或正式場合發表;由於上司不在,受命代理其職。

三、工作的質、量:曾有使工作內容、工作量產生(大)變化的事件;平均1個月加班80小時以上;從事職務連續2週以上;職務型態有變化;工作的步調、活動有變化。

四、角色、地位的變化等:被無理地要求離職;職位調動;工作地點調動;原為兩人以上負責的業務變為由一人負責;因為非正職員工等理由,在工作上受到差別待遇/不利對待;自己升遷、昇格(晉升之意);部屬減少;被列為提早離職制度的對象;身為非正職員工,契約即將期滿。

五、人際關係:(嚴重地)受到刻意讓人厭煩/生氣的騷擾、霸凌或暴力行為;和上司之間有糾紛;和同事之間有糾紛;和部屬之間有糾紛;一直以來能理解自己的同事遇到人事異動;上司異動;同事等升遷、昇格,且因此在職務/地位方面被超前。

六、性騷擾:受到性騷擾。

自殺明確納入職業性精神疾病範圍


此外,由於精神疾病的認定必須先確診為目標疾病,由精神科醫師追蹤治療6個月,且至少6次門診後出具診斷證明。然而許多自殺案件往往並無就醫紀錄或未達門診次數,在發生憾事過世後亦無法再行就診以符合上述就診條件,過去此種類型案件究竟是否可符合認定指引常引發爭議,此次新修正的指引則明確指出,此類案件雖未符合就診條件,但仍可須依個案狀況,以醫學角度慎重評估本指引之適用。

因工作壓力自殺案件在目前的職場環境中愈來愈多,如日本、韓國、法國等皆時有所聞,近來最著名的案件,即日本最大的廣告企業「電通公司」,在2015年聖誕夜發生員工高橋茉莉在宿舍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引起社會輿論廣大討論,隔年被認定為過勞職災案件,隨後電通公司社長石井直引咎請辭。根據統計,2016年日本因精神疾病問題所提出職災申請的案件就有1,586件,自殺事件申請案則有198件,已成為日本職場上嚴重的問題之一。而台灣近年來也有出現相關案例,例如台塑六輕廠監工自殺案件,而郵局光今年也發生三起疑似職場霸凌問題導致的自殺死亡事件。職場的工作壓力問題已成為勞工健康風險來源之一。

事實上,目前僅有日本、韓國及台灣等國明確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列表範圍,歐美國家較重視於職場心理壓力的事前預防而非事後補償,台灣雖已列入補償,但仍須重視工作壓力所帶來的身心健康問題,如何讓職業傷病不再發生,是目前政府須更應關注改善的方向。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聯合會訊第2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