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認定為何保守?職災補償制度設計不當使然

2017.08.07
 

勞工保險局。

圖片來源:Google Map



文/鄭雅文、黃怡翎

 

媒體報導指出,依據勞保局最新統計顯示,去年我國職業病給付共706人次,較前一年大減27%,為六年來最低。且去年下半年職業病的核定率僅46.76%,也是創2012年開始公布核定率以來最低,而過勞案件的核定率更只有二成出頭。雖然勞保局代表回應表示,職業病認定並未特別嚴格,甚至採從寬原則,去年給付件數減少,看不出特別原因。但事實上,根據國際統計資料可發現,台灣長期以來職業病的補償率就遠低於國際經驗,再觀察近幾年來台灣的職場環境並未有大幅的進步與改善,此次職業病案件數大幅減少、申請職災給付的核定率再創新低,皆可顯示出國內對於職災認定的保守態度。

 

認定嚴格,課予勞工更多的舉證責任

日前有一名在馬場工作的員工於上班時間騎馬摔傷,造成腰椎骨折,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遭駁回,勞保局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這位員工的工作內容包含騎馬」,同時也以受傷員工「僅門診治療未住院診療」,而不給予普通傷病給付。勞工提起訴願遭勞保局駁回,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支持勞保局立場(104,訴38)。這看似中立的判斷,卻暗藏行政機關長久以來對於職災認定的保守態度。

此案件的爭執點在於,「勞工受傷是否為執行職務所致」。勞工主張,騎乘使馬匹運動為其工作內容,且公司指派她參加技能檢定、技能競賽等相關活動;事發當下,公司亦主動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並在表單上勾選「雇主指派...活動而致之傷害」之選項。雇主則強調,員工可在下班或空閒時間騎馬,屬員工福利但非工作內容;事故發生後公司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是因為不熟悉法令,「以為對勞工有利」、「不知道這張職業傷病門診單的嚴重性」而誤開。雖然災害事故發生於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但對於「是否執行業務所致」,雙方各執一詞,但皆無法提出確切證據。

為何勞保局與行政法院以「沒有證據能證明勞工的工作內容包含騎馬」為由,駁回受傷勞工的職災保險請求?為何不是以「沒有證據證明勞工的工作內容不包含騎馬」做為認定依準?如此的認定標準,更是讓勞工需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但事實上,在職災事故中,許多資料多數掌握在雇主身上,如工作環境現場資料、有害物質暴露證據、工作指派情形、出勤紀錄等,要求較弱勢的勞工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並不公平。

 

現行職災補償制度不良,致使職業病認定趨向保守

我們認為,勞保局與法院的認定傾向保守,以及雇主普遍拒絕承認職災,是法律制度設計不當所致,癥結在於勞保、勞基法與民法過失賠償責任的連動關係。回歸職災保險的目的,應是透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使受傷勞工能得到立即且充足的保障,並降低職災事故發生後,勞雇雙方因立場的迥異所導致的勞雇衝突。社會保險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目的不同,前者在於保障而非究責,因此職災認定不應太過限縮,才能充分保護勞工,也才能保護雇主免於過大的財務壓力。但由於台灣職災補償制度的設計不當,造成現行職災保險給付不足,雇主需另外負擔勞基法的補償責任,雇主因擔心需負擔補償差額,又擔心連帶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處處阻撓勞工申請勞保局的職災認定,勞雇關係也因此常以破裂收場。

由於一旦確認為職業病,除了可核發勞保職災給付的補償外,雇主多半仍需負擔保險給付不足的差額,以及因過失導致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職業病認定單位部分,便往往力求職災發生因果關係明確的證據,以作為確立雇主責任的依據,對於許多明顯可能為職業傷病的案件,但因其因果關係證據難以取得的情形,如職業性癌症等,便難以被成功認定。

要解決職業傷病認定與補償爭議,最根本之道在於制度改革。應盡速制訂《職業災害保險法》。唯有透過修法,重新確立職災保險給付精神並擴大給付標準,才能有效降低勞雇衝突,並充分保障受災勞工。透過職災保險法的單獨立法,建立合理的職災補償制度,讓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能立即得到合理的補償,且強化職災重建復工制度,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並藉由完善的職災補償制度.促進職災預防工作(如針對已發生之職災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找出危險因子等),進而降低職災發生率。再加以有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災預防工作,才能真正還給勞工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

(作者鄭雅文、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執行長)


原文載於勞動者第1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