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講座7】你放颱風假我上班-櫃哥櫃姐的職業安全保障

2017.08.30
職安講座系列(七)
你放颱風假我上班-櫃哥櫃姐的職業安全保障
 
不少勞工在雇主的要求下,即使政府宣布停班停課,還是得頂著風雨出勤,尤其是餐飲、百貨、電影以及全年無休的便利商店員工。當多數人享受著放假的小確幸,他們還是得風雨無阻上班去。

   
   

 

日前雙颱接連來襲,南台灣慘淹,東台灣發生電塔倒塌,北台灣雖然無風無雨,卻有長榮天災假事件,再度突顯台灣長期以來的天災出勤問題。

一直以來,每逢颱風襲台時,我們都依循著人事行政局的停班停課資訊,得知隔日是否上班上課。事實上,規範停班停課的法律僅適用於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不少勞工在雇主的要求下,即使政府宣布停班停課,還是得頂著風雨出勤,尤其是餐飲、百貨、電影以及全年無休的便利商店員工。當多數人享受著放假的小確幸,他們還是得風雨無阻上班去。

2015年蘇迪勒颱風襲台期間,北部就有專櫃人員在下班時遭路樹擊中,也有人因強風豪雨而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經過各界疾呼,部分百貨公司這一兩年開始宣布與人事行政局同步,提早結束營業或暫停營業,然而這一切還是雇主說了算,決策隨時可轉彎,就像這次雙颱期間雖然全台都放颱風假,但颱風來去匆匆,前一天宣布暫停營業的百貨商場,見天氣放晴又緊急要員工上班。

颱風天究竟該不該放假?若要放假,又該怎麼放才公平?8月29日邀請大家一起來討論。   


┃與談人:陳微淳(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主持人: 鄭雅文(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

┃時間:2017年8月29日(二)晚上7時至9時

┃地點:左轉有書╳慕哲咖啡(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號) 

 


 

陳微淳(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對百貨業的專櫃人員來說,過去颱風幾乎都沒有放假的可能性,直到這一兩年,才比較多的百貨公司從善如流,像今年漢神百貨就首先宣布停班。過去即便放假也是要等到風大雨大的時候。許多專櫃人員,因為害怕百貨公司會封殺他們的工作機會,明明狂風暴雨,也不敢請假。像上月底的尼莎颱風,高雄一些百貨公司照常上班,就有櫃姐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風雨太大,直接撞上電線桿。

其實百貨公司裡也不只是專櫃人員,還有樓管、保全,他們都比櫃哥櫃姐還要晚下班。以百貨業來說,比較容易吸引客群的是餐飲,考慮到消費者的用餐高峰時間,有些百貨會宣布8點後才下班,但通常此時已風大雨大,櫃姐回家之路風險更高,有些專櫃廠商願意負擔計程車資,讓專櫃人員有較安全的交通選擇,但更多的廠商只要人來上班,不管人怎麼來上班。而在他們之後還有巡視各樓層的樓管,以及最後離開的保全,面對的天災風險又更高了。

不只是天災,櫃哥櫃姐平日還得面對更多的職業傷病威脅。在2016年之前,全台百貨業都禁止專櫃人員在櫃上有吃喝蹲坐的行為,一整天站下來,哪個人不會出現靜脈曲張或是足底筋膜炎的狀況,更甚者,像站單人櫃的工作人員,一天就得站上11小時,難免就會姿勢不良,導致脊椎側彎。以自己的經驗來說,工作第二年就有足底筋膜炎與靜脈曲張,因為每天都得穿著高跟鞋站上8到11小時。雖然現在要求各百貨公司必須有坐具讓專櫃人員不必一直站著,但實際上還是有百貨業者以口頭禁止專櫃人員坐下,一旦查到就要受罰。因為舉證困難,要申訴也不易。

百貨專櫃另外還有許多成文的規定,若未遵守就會祭出罰單。小從未戴名牌罰數百元,大至空櫃罰數千元,而且還會累罰,有時候上半天罰五千,下半天再罰五千,一天就要罰一萬元。像單人櫃只有一人,上廁所、吃飯就得離櫃,雖然公司會說櫃間互相照應,但若其他櫃也有客人上門,自然就會應接不暇,無法同時兼顧。這時候很可能就會收到空櫃的罰單,這些罰單通常都是專櫃人員自己承擔。

此外,還有前面提到的封殺問題。工會在成立過程中或是要找到櫃哥櫃姐願意挺身爆料時,都會遇到來自百貨公司的壓力,被列入黑名單封殺,很可能之後就沒有什麼工作機會。自己就因為加入工會被樓管討厭,最後轉職以代班為主要工作。

 

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颱風假的議題幾乎每年重提一次,到底颱風假有沒有立法?有,但是法律太上位、太抽象,因為立在民法第483條之1,所以幾乎沒有人去主張。但從條文內容來看,雇主是有責任受僱者的安全與健康。

所以第一個問題是颱風天究竟該不該放假?我們先來討論放「假」的幾個概念。提到放假,想到的是一、不用上班;二、全勤獎金;三、工資。像無薪「假」也是「假」,但這是被迫放假無工資的狀況。所以對受僱者來說,在乎的是「假」要不要上班或是有沒有薪資。

勞動部對於天災假的函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也只是道德勸說雇主要給付工資,所以勞工沒上班,雇主仍可以不給付薪資。

但是有些假是不用工作還是有報酬,例如勞基法規定的產假、哺乳時間、公傷病假、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勞工請假規則的婚喪事假、普通傷病假、公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生理假、產假、安胎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職保法的公傷病假。

為什麼這些假給付薪資不會被人質疑?因為雇主有承擔風險的義務,這些「假」的目的和概念不同於颱風「假」。

目前沒有任何的法令明確寫颱風假,那颱風來了,可不可以放假?尼莎颱風期間,長榮航空空服員集體請天災假,這是長榮航空和員工之間的約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給予勞工「危險退避權」,當勞工發現工作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可以停止工作。對於哪些情形為「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颱風來時,要達到什麼情況,勞工可以行使退避權?當颱風警報已發布,颱風也如預報般來襲,勞工雖有上班的義務,但沒有為工作犧牲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的義務。

對於颱風不上班,依勞動部函釋,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因此雇主可以不必發工資;若停工不可歸責於雇主,而是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若是停工歸責於雇主,就必須給付工資。

所以颱風期間停工,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工資嗎?

雇主有經營責任,必須承擔生產過程的風險,不管是什麼原因,當工作場所不能營業,即便勞工可以來上班也沒辦法工作。所以,颱風導致公司停工時,公司停止上班,雇主就應該照付工資。但有些時候,颱風雖然來了,但雇主的工作場所是安全的,而勞工可能在上班途中會遇到大風大雨,因此前去上班會有危險,所以未去上班,這種情況下,雇主原則上可以不發工資,因為這不是屬於雇主負擔風險的範圍,但不可以記曠職或是不發全勤獎金。

對於每年都會出現的颱風天出勤問題,建議應該立法來明確規範,包括颱風導致公司停工:應明訂雇主「照付工資」之義務;颱風影響公司應停工而未停工:應訂明屬於勞工得行使「危險退避權」,雇主應照付工資;颱風未影響公司,但勞工有途之危險:應訂明勞工有「請假權」。

另外,櫃哥櫃姐每每在颱風天必須冒著風雨上班,多年來卻無法解決颱風天出勤的問題,可以透過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式來解決,團體協約的效力就等同於法律,不必等待修法的漫長時間。除了颱風假的問題,前面也提到百貨公司懲罰性的罰款,以後就不要給付違約金,就等雇主來提告,證明這些百貨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團體協約對於產業流動性愈高的勞工來說,是更有保障的,只要透過加入產業工會,即便換了工作,但因為工會與各個企業有團體協約,保障仍然在。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方可以不同意協約的內容,但是不得不與工會協商,若是60天內不回應,就可以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